(2013)冷民二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文学诉杨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文学,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新忠,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学诉被告杨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学于2013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欲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学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文学承担。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阳瑾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