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东明县一初中教师,住东明县曙光路公路局家属院北边。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