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董西涛申请执行肖敬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西涛,肖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董西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肖敬亮,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西涛与被执行人肖敬亮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敬亮现在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78739.08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