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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宏昌盛制衣有限公司与青岛泰丽达制衣有限公司、赵培华、高瑞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826号原告青岛宏昌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李哥庄镇。委托代理人李传森,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泰丽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赵培华,男,住青岛泰丽达制衣有限公司。被告高瑞芬,女,住青岛泰丽达制衣有限公司。原告岛宏昌盛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丽达制衣有限公司、赵培华、高瑞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宏昌盛制衣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11日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睡衣,共计货款375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至今未付款,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宏昌盛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