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邵华强与于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强,于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06-1号申请执行人邵华强。被执行人于占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占军银行存款3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