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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邵华强与于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强,于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06-1号申请执行人邵华强。被执行人于占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占军银行存款3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