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强,淄博兆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魏振强。被执行人淄博兆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牛凌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振强与被执行人淄博兆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兆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振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89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淄博兆庆化工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15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