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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皇自金与李怀林、张伟、王国臣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皇自金,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林,男,住柘城县。被告张伟,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国臣,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柘城县梁庄乡毛王村*组**号。原告皇自金诉被告李怀林、张伟、王国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皇自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