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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开侠犯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开侠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938号罪犯杨开侠,女,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开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案经本院二审,以(2011)合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浩、王磊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干警周勇、秦身农参加庭审,罪犯杨开侠等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杨开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开侠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开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开侠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孙宁、服刑罪犯罗玉君出庭作证及罪犯杨开侠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田集司法所及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杨开侠犯罪前在社区能够做到团结邻里,与人友善,家庭和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稳定,其所在社区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具备对其实施矫正条件。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杨开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开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