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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豪富娃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豪富娃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被执行人石狮市豪富娃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行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豪富娃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石狮市豪富娃服装有限公司应偿付给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因石狮市豪富娃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6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祖建审判员  蔡明志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