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涂崇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420123195210053727。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县人。申请执行人涂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被执行人王某某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当日付清了该案全部款项。现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自身权益均得到法律保护。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