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华,徐荣飞,董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华,1949月11月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徐荣飞,驾驶员。被执行人董克成,驾驶员。申请执行人李成华与被执行人徐荣飞、董克成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黄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黄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樊利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顾亮亮审判员 王 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边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