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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杨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余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冬冰审 判 员  段智频人民陪审员  付丽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