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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在适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袁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