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包民初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崔晓华与邢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华,邢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门包民初字第0609号原告崔晓华。委托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慧慧。原告崔晓华与被告邢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开宇、代理审判员张杨姝、兰真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晓华的委托代理人姚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慧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晓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1月30日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邢慧慧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邢慧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7日,被告邢慧慧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崔晓华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崔晓华人民币肆万元整”。2012年1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崔晓华人民币贰万元整”。2012年1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崔晓华人民币拾万元整,2012年4月15日前还清”。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邢慧慧均未归还借款,原告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邢慧慧出具的“借条”3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邢慧慧以经营需要为由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被告邢慧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慧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崔晓华借款人民币1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邢慧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杜开宇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