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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关占秀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榆绥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关占秀,又名关占占,男,农民。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榆绥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原告关占秀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榆绥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关占秀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占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关占秀负担。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