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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8日婚生男孩陈某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被告去大连做生意至今未归。2011年7月被告起诉曾要求离婚,后下落不明。2013年4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仍外出不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偿还借款66000元;3、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8日婚生男孩陈某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10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7月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向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新河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因对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3年4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互不联系。2014年7月29日,原告陈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生育一子,理应相亲相爱,共建幸福和谐家庭。但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10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7月被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向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新河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因对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3年4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互不联系。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二年,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2002年3月28日,原、被告婚生男孩陈某阳,考虑到被告李某外出不归,陈某阳一直随原告陈某生活,本院认为婚生子陈某阳随原告陈某生活更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育费。(三)关于财产问题。���于被告未到庭,对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明,本院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阳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李某从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陈某阳生活费500元,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各支付一次;婚生子陈某阳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均至婚生子陈某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相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