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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孙加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加胜,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孙加胜。被执行人: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驻地。法定代理人:房连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加胜与被执行人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