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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奚根香与汪兴贵、周小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根香,汪兴贵,周小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00398号原告:奚根香,女,194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沈清波,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兴贵,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县。被告:周小萍,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根香与被告汪兴贵、周小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根香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根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