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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9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明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芝,张宏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芝,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宏本,男,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丁秀兰与张宏本是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宏本、丁秀兰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