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桐民一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桐城市永兴建材五金商店与王小苗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永兴建材五金商店;王小苗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桐民一初字第01401号原告:桐城市永兴建材五金商店,住所地桐城市乌石岗。负责人:周廷云,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苗,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委托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城市永兴建材五金商店不服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劳人仲裁字第096号裁决,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翠英审 判 员  丁先杰人民陪审员  张云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