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民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与邓庆林、户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邓庆林;户国鹏;宋朝正;马子雅;郭立伟;邓金风;付现芹;郭振强;韩兴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金初字第10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太行路北段。负责人郑军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军艳,该社员工。被告邓庆林,男,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户国鹏,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宋朝正,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马子雅,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立伟,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邓金风,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付现芹,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振强,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韩兴旺,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被告邓庆林、户国鹏、宋朝正、马子雅、郭立伟、邓金风、付现芹、郭振强、韩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晓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