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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行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徐富兰、唐平丽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富兰,唐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行执字第76-4号申请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吕秋明,局长。被执行人徐富兰。被执行人唐平丽,系徐富兰之妻。申请执行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常行执字第7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徐富兰在中国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荫田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支付其应缴纳的社会抚养。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卫成审判员  彭芳国审判员  贺传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曾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