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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肖玉兰与被告周啟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兰,周啟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肖玉兰,女,193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盈、邢星,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啟义,男,193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肖玉兰与被告周啟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盈、邢星、被告周啟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五十余年,双方均属再婚。由于原、被告年事已高,其承包地于2012年交由其子耕种。其子不但不照顾老人,也不给粮食。被告对此事不管不问,还扬言要与原告离婚,并对原告肆意辱骂。原告现如今都八十多岁了。还受到被告的如此对待,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双方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最近一次因土地分割,被告对其子百般袒护,颠倒是非。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已结婚几十年了,感情很好,也把孩子养大了。因为这半年来由于家务事产生了矛盾。原告一气之下住到女儿家不回来了。后来要求分家里的承包地。因为没说好,原告就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我们之间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农业承包合同书,证明共同财产有4.2亩地。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今年已有八十多岁,结婚已五十余年。由于原、被告年事已高,其承包地由其子耕种。近期因为粮食及分地事项,原、被告意见产生了分歧。原告一气之下住在女儿家不愿回家,并以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都是高龄老人,结婚五十余年来,在共同生活中他们双方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风风雨雨几十年。他们的夫妻感情应当是非常深厚的。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使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并且原告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在庭审中,被告也请求原告回家生活,愿意把家务事处理好。不再影响正常生活。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玉兰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蒋端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