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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霍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