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霍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