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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王继广与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郝祥来、姜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广,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郝祥来,姜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承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王继广委托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祥来被告郝祥来被告姜广山原告王继广与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郝祥来、被告姜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2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士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广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姜广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及郝祥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由被告姜广山作为担保人于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7月2日先后从原告处借款1573000.00元,每笔借款到期后原告都进行催要,于2013年6月9日偿还5万元后剩余款项被告都已现在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23000.00元及延期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时提交证据如下: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及郝祥来于2013年6月12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金额1523000.00元,被告姜广山作为担保人。拟证实被告借款事实。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及郝祥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被告姜广山辩称: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我是提供了担保,希望法庭酌情考虑。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查明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及郝祥来从原告处多次借款152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3年7月31日前全部还清,该笔款项由被告姜广山作为担保人。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2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及郝祥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并且被告姜广山作为担保人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及郝祥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修连生借款1523000.00元。二、被告姜广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士恒审 判 员  李艳会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