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周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X与景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景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朱X,女。被执行人景X,男。本院在执行朱X申请执行景X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景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执字第1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由景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