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26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俞志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志波,宋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674-2号申请执行人俞志波。被执行人宋彩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志波与被执行人宋彩玲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措施,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即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