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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许军峰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39号罪犯许军峰,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以(2000)淮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军峰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1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2009年8月24日及本院2011年11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许军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军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军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军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