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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彭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44-1号申请人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住所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彭欣,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诉彭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贻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