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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薛娥英与王东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娥英,王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薛娥英。被执行人王东贵。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娥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东贵协助申请执行人薛娥英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街道180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薛娥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