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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葛良友与程金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良友,程金权,葛良友,程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717号原告:葛良友,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程金权,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晏笙,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良友诉被告程金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清华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良友的委托代理人钟东升,被告程金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晏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良友诉称:被告程金权因工程建设需要,2011年冬雇请原告葛良友挖掘机为其施工。至2012年1月21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挖掘机费用100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2年三月份付清。逾期后经原告无数次催要,但被告对欠款至今未付。故具状诉讼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掘机费用欠款10000.00元及欠款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程金权辩称:1、我请原告挖掘机施工,2012年1月21日双方结算欠原告挖掘机费用10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情况是事实。2、因原告的挖掘机翻车损毁了黄龛村徐屋组的大堰,原告在找人出面协调的情况下,让被告以所欠原告的欠款用于支付修复费用,并委托被告具体代其办理修复事务。该项工程共花费8000元。根据约定,该8000元应当充抵被告对原告的欠款。3、被告于2012年8月4日清偿了余下欠款2000元。故被告事实上已全部清偿了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葛良友从事个体挖掘机施工业务。被告程金权因工程建设需要,2011年冬请原告葛良友挖掘机为其施工。至2012年1月21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挖掘机费用10000元,被告程金权于当日向原告葛良友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葛良友挖机费壹万元整(¥10000元)(2012年三月份付清)。欠款人:程金权2012年1月21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欠条原件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程金权因工程建设需要请原告葛良友挖掘机为其施工,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12年1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结算当日出具费用欠条并明确约定于2012年3月份付清,双方之间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清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逾期未付应当承���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挖掘机费用欠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2011年12月1日因原告的挖掘机翻车损毁了黄龛村徐屋组的大堰,被告受原告委托而支付的修复费用8000元应当充抵被告对原告的欠款的意见,因被告对此不仅提供的证据不足,而且该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另外,被告还辩称2012年8月4日清偿了欠款2000元,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金权于本判决书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葛良友挖掘机费用欠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标准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金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海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