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于雪茹与中国电信河南郑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雪茹,中国电信河南郑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80号原告于雪茹。被告中国电信河南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喜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云亮,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浩,公司员工。原告于雪茹诉被告中国电信河南郑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雪茹诉称:2011年9月18日,原告在嵩山路营业厅参加了一个活动,经咨询代理商,可以参加这个活动。交完199元后,代理商又强迫原告加101元才可以参加活动。10月份就出现乱扣费现象,11月份郑州电视台来到营业厅进行曝光,当时电信公司解决问题,让原告在一个单子上签字,但一直没有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1+1返还原告所交的300元或分摊的399元话费;2、被告未解决乱扣费给原告所转的套餐生效;3、代理商误导消费者无故多扣258元,1+1赔付;4、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888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于雪茹起诉的被告中国电信河南郑州分公司并不存在,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雪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