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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敏与孙艳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孙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008-3号申请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孙艳萍。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孙艳萍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笫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笫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