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张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吕 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