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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崔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农民。被执行人崔俭,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永与被执行人崔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3720元,诉讼费655元,执行费8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