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梅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追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梅民初308号原告王某甲,女。法定监护人康某,女(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追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康某,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母于20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其母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80元,自从原告上学后,教育费支出增大,每年上校外辅导班费用3800元,且物价连年快速上涨,导致各项生活费用开支增加,现每月280元远不能满足我生活教育所需,另被告工资一直再涨,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7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12年5月原告已起诉法院要求追加抚育费,经法院调解,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490元,按照我工资标准月工资2175元,每月支付400元即可,且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妻子无工作,无住房,生活困难。原告主张700元抚育费过高,不同意增加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康某与父亲王某乙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离婚,原告随其母康某生活,其父每月支付抚育费280元,2012年5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增加抚育费,经法院调解,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49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抚育费5880元。2013年8月原告以被告工资增加,教育费开支增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7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乙于2008年4月2日再婚,婚后于2010年4月生育一女儿王沛鸿。被告2012年平均月工资收入1900元,2013平均月工资收入2175.7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育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父亲虽于去年追加抚育费至490元,但随着物价上涨,原告教育、医疗费用增加,应适当增加抚育费。鉴于被告再婚并另生育一女,需抚养两个孩子的情况,其负担较重且被告2013年工资较之去年略有上涨,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700元过高,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另增加抚育费50元,即每月负担54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乙自2014年元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甲抚育费54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20日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父母不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申清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