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孙传庆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南官庄东村。申请执行人孙传庆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纠纷一案,因权利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