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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5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王某诉秦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2012)安柏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秦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