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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生,高中文化,住旬邑县原底社区,村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3)旬执字第00016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5399.78元,承担受理费20元执行费130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房峥嵘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