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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勋立与齐震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勋立,齐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齐震华,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震华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震华银行存款29588.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杜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