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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马XX与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10号原告马XX,男,1969年2月14日生。被告郝XX,女,1972年4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乔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