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马XX与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10号原告马XX,男,1969年2月14日生。被告郝XX,女,1972年4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乔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