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蓝天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胡恩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市蓝天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胡恩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773号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丽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晓捷。被告:济宁市蓝天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继连。被告:胡恩久。两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秦攀。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蓝天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胡恩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94元,减半收取2847元,由原告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