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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海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英,李会敏,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周海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会敏,农民。被执行人李玉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海英、李会敏与被执行人李玉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海英同意延期执行,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需执行,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钱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