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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乐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贾一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85号原告上海乐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同春,任公司经理职务被告贾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同心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