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玉庆不服涞源县人民政府宅基地废止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庆,涞源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行初字第32号原告袁玉庆被告涞源县人民政府原告袁玉庆不服涞源县人民政府宅基地废止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高碑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助理审判员 马晓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