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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