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