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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马永才与王学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马某某,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其他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钧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炳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