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马永才与王学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马某某,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其他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钧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炳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