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汉地与周炎兵、赵家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地,周炎兵,赵家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25号原告陈汉地,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周炎兵,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赵家全,男,汉族,住四川达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地诉被告周炎兵、赵家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地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汉地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