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罗长与李松、罗峥嵘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李罗长,居民。被执行人李松,居民。被执行人罗峥嵘,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松、罗峥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李松在2013年11月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罗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罗峥嵘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172.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李松、罗峥嵘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松、罗峥嵘的银行存款共计22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