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路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路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路某诉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更多数据: